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宗霖 上訴人即被告 邱慧美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侯月圓 上訴人即被告 吳菊芬 上訴人即被告 張憲忠 上訴人即被告 曾素蘭 上訴人即被告 林張美 述上訴人即被告 楊士達 上訴人即被告 邱坤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廖建瑜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