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政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政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政凱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所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4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拘役120日、6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068號判決所判處之拘役30日及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所判處之拘役40日,加計後之總和即250日,然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仍不得逾法定上限拘役120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附表:受刑人蕭政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不含沒收)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28日108年5月18日①108年6月29日②108年6月29日至3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3333號108年度偵字第14537號等108年度偵字第1453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143號109年度簡字第556號109年度簡字第556號日期108年11月29日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143號109年度簡字第556號109年度簡字第556號日期109年1月4日109年5月5日109年5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3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318號)。②編號1至10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4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318號)。②編號1至10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4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318號)。②編號1至10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不含沒收)拘役30日(2次)拘役50日(3次)拘役30日犯罪日期①108年6月29日②108年5月15日①108年7月17日(2次)②108年7月21日108年7月6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4537號等108年度偵字第9969號108年度偵字第69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56號109年度簡字第436號108年度簡字第2122號日期109年4月1日109年7月1日109年8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56號109年度簡字第436號108年度簡字第2122號日期109年5月5日109年8月11日109年9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4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318號)。②編號1至10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①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10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318號)。②編號1至10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①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61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318號)。②編號1至10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789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不含沒收)拘役50日拘役4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15日108年6月8日108年7月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字第6917號109年度偵字第5973號109年度偵字第217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12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34號109年度簡字第5669號日期109年8月5日109年6月29日109年9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12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34號109年度簡字第5669號日期109年9月8日109年8月4日109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61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318號)。②編號1至10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65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318號)。②編號1至10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48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318號)。②編號1至10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不含沒收)拘役5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24日108年11月8日108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5414號109年度偵字第4547號109年度偵字第43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92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6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71號日期109年9月21日109年10月15日109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92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6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71號日期109年11月6日109年11月23日109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74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318號)。②編號1至10號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49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08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助字第4115號)。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8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助字第754號)。②編號12至14號已定應執行拘役60日。
編號131415罪名竊盜詐欺詐欺未遂宣告刑(不含沒收)拘役30日拘役1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15日108年11月15日108年10月2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434號等109年度偵字第434號等109年度偵字第62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71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71號110年度訴字第20號日期109年11月17日109年11月17日110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71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71號110年度訴字第20號日期109年12月21日109年12月21日110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8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助字第754號)。②編號12至14號已定應執行拘役60日。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8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助字第754號)。②編號12至14號已定應執行拘役60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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