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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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46號上訴人 李紘慧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萬1.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