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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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37號原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被告幸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峰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複代理人 簡大易 被告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時男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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