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選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選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遠漢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認與本院100年度選訴字第8號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6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人以被告余遠漢所涉犯行,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續字第5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之案件係屬相牽連之犯罪,而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19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有100年度偵字第26341號追加起訴書及該署100年12月19日桃檢秋和100偵26341字第109314號函在卷可稽,然本院受理之100年度選訴字第8號案件(即該署99年度偵續字第5號),業於100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本案於本院100年度選訴字第8號案件一審辯論終結後之同年12月19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於法顯有未合,則本件追加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楊麗文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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