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文仁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文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洪文仁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附表:
受刑人洪文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3月3日20時55分│98年3月3日20時55分│98年4月23日│││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53號│字第1453號│字第216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40號│98年度訴字第1640號│98年度訴字第2411號││事實審├────┼─────────┼─────────┼─────────┤││判決│98年8月6日│98年8月6日│98年7月31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40號│98年度訴字第1640號│98年度訴字第2411號││判決├────┼─────────┼─────────┼─────────┤││判決│98年8月24日│98年8月24日│99年8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163號│第11163號│第1156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4月23日│98年7月25日│98年7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61號│字第3611號│字第361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11號│98年度訴字第3612號│98年度訴字第3612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31日│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11號│98年度訴字第3612號│98年度訴字第3612號││判決├────┼─────────┼─────────┼─────────┤││判決│98年8月31日│98年12月21日│98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565號│第328號│第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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