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林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