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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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原告 張履方
杜瑋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珍 及其配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所提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救字第100號裁定駁回在案,是原告仍應依法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9,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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