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 湯逢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徐煥明 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3年度苗簡字第70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得聲請其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係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對案件審理有所遲緩,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自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69年台抗第457號判例、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苗簡字第704號事件承審法官於民國104年3月18日開庭時恐嚇聲請人,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依法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前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固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21日申告案件報告表1紙為憑。而聲請人當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恐嚇案之內容,除指摘前揭事件之承審法官未依聲請人之請求為證據調查外,並指稱當聲請人就土地分割、拍賣過程質疑「為何法官知法犯法,五鬼搬運做這種擾亂是非的事?」時,經承審法官表示如聲請人再繼續講下去,要將其移送法辦等語,此有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之訊問筆錄影本1份附卷可佐。惟聲請人所指上情,縱令屬實,亦僅係承審法官關於調查證據與指揮訴訟程序之職權行使,及開庭態度是否妥適之問題,並未涉及法官對本件訟爭事項是否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裁判之情形,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揆諸首開說明,尚不得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玲
法官林大為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