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家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二、三行部分及理由欄第五、六行關於「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五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拾萬分之五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上訴人聲請更正,核無不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