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881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被告 高啟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