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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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20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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