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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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簡字第121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告 鍾昌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988元,及自民國110年

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預以148,988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行動電話服務共計四個門號,惟因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而提前終止契約,迄今尚積欠電信費等費用合計148,988元,嗣經原告107年12月3日受讓上開債權,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時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等情,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續約服務申請書、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門市銷售檢核表、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犀利攜碼-哈拉398限30+飆網770限30手機專案-預繳3600、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續約服務申請書、契約條款、4G新絕配998吃到飽限30手機案-預繳8000、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電信費帳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8,988元,及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酌定被告如預供擔保金得免為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為1,55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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