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769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1769號

原告群富計程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魏麗莎

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

被告 許志宏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1769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下午5時7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兩面、行車執照一張返還

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

40,000元、新台幣4,2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9年7月14日簽訂委託契約書,由

原告將主文第一項之物交予被告,但被告違約,至111年8

月止,共積欠9個月委託費,經扣除押金新台幣(下同)

10,000元後,尚欠4,200元,故依契約終止等,已經原告提

出委託書及被告逾期未驗車之相關資料在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

定,故分別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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