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民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民隆為受監護宣告人,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黃民隆之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立契約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