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盈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26,85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除生育給付損害33,000元外,其餘393,856元均屬之,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4,300元(6,450元×2/3=4,300元),扣除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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