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52號原告 林盈秀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被告一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並有明文。另關於資遣費、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之請求,則須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徵收。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萬120萬9122元,其中請求薪資部分為25萬689元,,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就該部分之請求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應暫先繳納1,380元【計算式:2,760元×1/2=1,380元);其餘請求資遣費、生育給付、停車費、車子保養費等,共95萬84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提供完整出勤紀錄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40元【計算式:1,380元+1萬460元+3,000=1萬48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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