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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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