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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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台北縣汐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複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被告和倉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複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被告三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家和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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