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1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洪碧蓮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
反訴被告   林永吉
       陳真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瑞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廖柏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
,其期日定本年109年5月11日下午3時0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
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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