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1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洪碧蓮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
反訴被告 林永吉
陳真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瑞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廖柏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
,其期日定本年109年5月11日下午3時0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
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