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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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年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有無提示(應向付款人即發票人提示而非向銀行提示)?補提示日。
二、支票未經提示依法不得請求給付票款,請更正請求金額(扣除支票部分)。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沈錫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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