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予以交保,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偕同被告到庭,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