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參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鳴正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邀同訴外人 蔡耀煌 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五百萬,期限一年,自八十四年起至八十五年均到期續約,八十六年到期後即約定就現欠餘額五百萬元改協議攤還,約定借款期限七年,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止,前二年為本金寬緩期,利息按月繳付,第三年起按年金法本利攤還,目前利息係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三八計算,其餘核貸條件不變,如遲延繳納本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訴外人鳴正企業有限公司(該公司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更名為奇汶企業有限公司)利息僅繳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止,原告屢次催討,迄未繳納,尚積欠本金四百六十五萬三千零八十七元,依法被告即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放款客戶資料查詢單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查被告入出境資料。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鳴正企業有限公司(即奇汶企業有限公司)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邀訴外人蔡耀煌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五百萬元,於八十六年到期後約定就當時所欠餘額五百萬元,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止,分七年償還,前二年為本金寬緩期,利息按月繳付,第三年起按年金法本利攤還,目前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三八計算,如遲延繳納本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訴外人鳴正企業有限公司(即奇汶企業有限公司)利息僅繳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止,尚積欠本金四百六十五萬三千零八十七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放款客戶資料查詢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是被告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揭說明,其對本件借款債務,亦應負全部之清償責任,故原告主張訴外人鳴正企業有限公司(即奇汶企業有限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被告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尚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百六十五萬三千零八十七元,及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