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4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4153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友華國際投資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英屬維京群島商友華國際投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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