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4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4148號聲請人甲○○ 陳兆清 繼承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謄(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二、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五、提出甲○○戶藉謄本正本。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秀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