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安國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
林清堯律師被告 陳惠怡 指定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458號、105年度偵字第9459號、105年度偵字第15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安國、陳惠怡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安國、陳惠怡分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05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檢察官先後經本院准予於同年月28日借提被告陳惠怡發監執行,及同年月30日借提被告葉安國發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2人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既為消滅,均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王宗羿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