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8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2年9月12日起至127年9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①92年9月15日②92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8,000,000元②2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2年9月15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11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136,03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繳息記錄查詢1件、繳息明細查詢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127-13│旱│176.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位││├──┼─┼──────┼────┼────┼─┼─┼─┼─┼─┼─┼──┼─┼─┼─┼──┤│001│55│臺南縣歸仁鄉│臺南縣歸│3層樓房│88│11│11│29│34│平│鋼筋│24│11│平│全部│││57│大通路43號│仁鄉歸仁│鋼筋混凝│.0│6.│3.│.8│7.│方│混凝│.1│.7│方││││││北段1127│土造│9│34│49│3│75│公│土造│8│9│公││││││-13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