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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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2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傑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陳俊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記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侵入住宅竊取方式,破壞社會治安,並嚴重影響居住安寧,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即鐵門1個(價值新台幣1000元),業已實際歸還被害人,業據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見偵字第803號卷第7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03號被告陳俊傑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9月23日3時4分許,以不詳方式,侵入新北市○○區○○街○○巷○弄○號大樓樓梯間至4樓頂樓後(所涉侵入住宅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 朱婉儀 所有之鐵門1個(價值新台幣1,000元),得手後將鐵門搬運下樓,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二、案經朱婉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俊傑於警詢時及│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徒手竊│││偵查中之自白│取告訴人朱婉儀之鐵門1個之││││事實。│├──┼──────────┼──────────────┤│2│告訴人朱婉儀於警詢時│全部犯罪事實。│││之指訴││├──┼──────────┼──────────────┤│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徒│││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手竊取告訴人之鐵門1個之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實。│││察局鑑定書、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嫌。被告所竊得鐵門1個,已歸還告訴人,有調查筆錄附卷可參,爰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檢察官劉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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