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971號聲請人 莊坤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志仁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影本,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已屆發票日之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票據發票日為民國110年10月19日,聲請人尚不得行使票據上之請求權,故本件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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