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林慶彥 原告 陳姿秀 被告 賴建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卓穎毓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