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12號上訴人 陳姿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珮甄 、 夏紹軒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規定於書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項,上訴之程式於法不符,亦因此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金額,致無從命其補正上訴裁判費,惟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開判決全部敗訴,則上訴人若對其敗訴部分表示全部上訴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書狀程式,並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