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鎮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被告 羅志文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 律師被告 張庭榮 選任辯護人 楊博任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航代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