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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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汽車買賣合約書及房屋修建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各乙件。
二、相對人甲○○○○○○戶籍謄本正本乙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