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三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八四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三號提起公訴)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二月一日犯贓物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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