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雅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貳萬伍仟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臺幣玖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㈢新臺幣玖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