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21號聲請人 陳炯松 即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之
董事長代理人 周妙桂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件對照表原條文欄所示第七條關於「孽」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孳」息;第九條關於業務計「晝」之記載,應更正為業務計「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