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557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666號原告 林懷恩 即反訴被告被告 華海鶴 即反訴原告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提起反訴請求。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黃子溎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