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 張德郎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子文 等請求確認遺囑有效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萬7,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萬9,7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萬7,131元,尚應繳納2,57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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