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49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純莉
法官陳威帆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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