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志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4日止累計1,108,790元正未給付,其中381,100元為消費款;724,09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81,100元│104年4月25日起│20%│無│無││││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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