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徐楊金蓮 訴訟代理人 徐玉貞 被告 徐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貳拾肆萬柒仟柒佰元(計算式:3049.5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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