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 林榮輝 相對人 楊雅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接獲鈞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303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倘若相對人對聲請人進行強制執行結果,相對人並無理由,將影響聲請人權益甚鉅。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上開執行事件於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可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須以「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為要件。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日前接獲系爭本票裁定,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3年度訴字第2690號),主張相對人不得持系爭本票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云云,固屬實在。惟經查,本院目前並無兩造間之強制執行事件(見本院卷第4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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