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慶祥上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字第3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慶祥前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1年10月、1月15日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5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