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秋億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秋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秋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何秋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3年9月22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附表:受刑人何秋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09月02日│102年09月02日│102年08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363號│字第2363號│第2142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686號│102年度訴字第268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76號││├────┼──────────┼──────────┼──────────┤││判決日期│103年01月27日│103年01月27日│103年06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686號│102年度訴字第268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987││││││號││├────┼──────────┼──────────┼──────────┤││確定日期│103年02月17日│103年02月17日│103年0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483號(編號1-2定│第3483號(編號1-2定│第13973號(編號3-5經│││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附表:受刑人何秋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08月06日│102年08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429號│第2142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7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76號│││├────┼──────────┼──────────┼──────────┤││判決日期│103年06月17日│103年06月1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987│103年度台上字第2987│││││號│號│││├────┼──────────┼──────────┼──────────┤││確定日期│103年08月27日│103年0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973號(編號3-5經│第13973號(編號3-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