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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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簡字第5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建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建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毒品,均沒收。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共拾捌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愷他命」後補充「,純質淨重共計達20公克以上,」、同行「103年1月12日21日0分許」更正為「103年1月12日21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建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以單一之持有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與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從事服務業,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與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動機、手段,其持有之時間、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橘色粉末1包(檢體編號A2,即附表編號1至3),檢驗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餘淨重41.76公克,純度分別為2%、10%、2%,檢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0.83、4.19、0.83公克;橘色圓形藥錠1包(檢體編號A1,即附表編號4),檢驗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餘淨重54.32公克,純度1%,檢驗前純質淨重0.54公克;白色細晶體7包(檢體編號B1至B7,即附表編號5),均檢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19.68公克,純度99%,檢驗前純質淨重19.56公克;鋁箔包裝粉末9包(檢體編號C1至C9,即附表編號6、7),檢驗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驗餘淨重65.05公克,純度2%,檢驗前純質淨重1.32公克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1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查(見警卷第50頁),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沒收銷燬之,其餘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查扣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沒收。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18個,為被告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所使用之物,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送驗證物│外觀│驗餘淨重│鑑定結果│純質淨重│├──┼─────┼─────┼────┼────────────┼────────┤│1│疑似1粒眠1│橘色粉末。│41.76公│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0.83公克。│││包。(檢體││克。│甲基安非他命。││├──┤編號A2)││├────────────┼────────┤│2││││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0.83公克。││││││氮平、Nimetazepam)。││├──┤││├────────────┼────────┤│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19公克。│││││││││││││││├──┼─────┼─────┼────┼────────────┼────────┤│4│疑似1粒眠1│橘色圓形藥│54.32公│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0.54公克。│││包。(檢體│錠。│克。│氮平、Nimetazepam)。││││編號A1)│││││├──┼─────┼─────┼────┼────────────┼────────┤│5│疑似愷他命│白色細晶體│19.68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9.56公克。│││7包。(檢│。│克。│││││體編號B1至│││││││B7)│││││├──┼─────┼─────┼────┼────────────┼────────┤│6│DripCafe│鋁箔包裝粉│65.05公│3,4-第三級毒品亞甲基雙氧│1.32公克。│││(咖啡包)│末。│克。│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9包。(檢│││edioxymethcathinone、Met││││體編號C1至│││hylone、bK-MDMA)。││││C9)│││││├──┤││├────────────┼────────┤│7││││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未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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