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乙○○
號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