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蔡嘉琪 相對人 劉泰逸吳秀琴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泰吉 即吳秀琴之繼承人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三第一行關於「 吳泰吉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泰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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