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被告軍事情報局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國家安全局法定代理人辛○○被告庚○○被告中華民國總統府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壹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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