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忠 即龍城金屬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7,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