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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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7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紹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桂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48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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